吃益生菌类食品能防治“新冠肺炎”?
近期有媒体报道,有微商用编造、断章取义等手法歪曲专家观点,将食品包装成“防治新冠肺炎”的药物,如宣称“吃益生菌能防治新冠肺炎”。
2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回应指出,任何食品(包括益生菌类食品),宣称具有预防或治疗“新冠肺炎”功效的,属于虚假宣传。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一、严禁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任何食品(包括益生菌类食品)宣称具有预防或治疗“新冠肺炎”功效的,属于虚假宣传。
二、依法诚信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守法自律,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借机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功效,不得发布违法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食品对“新冠肺炎”有免疫、防护功效。
三、谨防推销陷阱。消费者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防控措施,积极做好个人防护,不轻信、不购买、不食用所谓具有预防或治疗“新冠肺炎”功效的食品。
四、从严查处违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快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处罚结果。
广大消费者发现任何食品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特别是宣称具有预防或治疗“新冠肺炎”功效的,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食品预防治疗新冠肺炎是虚假宣传,偏方治疗新冠肺炎的广告也不能发。
1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还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严格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广告服务,严禁发布虚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广告,不建议发布易导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风险的商业促销、展览展销、商业演出、游乐活动等广告,鼓励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
《通告》要求: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
二、严禁发布与疫情防控政策不相符的,含有不正确导向、妨碍社会安定、损害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以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
三、严禁发布含有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内容的广告,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广告服务。
四、严禁发布含有虚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广告。
五、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查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查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严格按照广告审查核准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不得擅自添加涉及疫情防治的内容。
六、严禁在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其他媒介和场所发布处方药广告;严禁借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名义发布推销处方药的广告。
七、承接消毒产品(含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等)广告业务,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证明文件,不得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不得超出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杀灭微生物类别进行夸大虚假宣传。
八、承接医疗用口罩广告业务的,应当查验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并按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核准内容发布,不得将普通或工业用防尘口罩宣传为医疗用口罩,普通或工业用防尘口罩不得宣传能够消除患病或者感染风险。
九、对于易导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风险的商业促销、展览展销、商业演出、游乐活动等广告,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不建议发布,在疫情逐渐平稳后审慎发布。
十、各广告经营单位和媒体发布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认真核实广告主的身份与相应的经营资格、核对广告内容,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假销售防护用品的广告实施诈骗活动。
十一、鼓励广告行业组织和企业利用合法的媒介,积极创作、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广告监测、检查和执法力度,畅通12315举报渠道,从严从重查处各类与疫情相关的虚假违法广告,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例。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邹娟
编辑:朱婷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