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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把互联网医院管理的这些问题说透了

来源:人民网-健康时报 作者: 编辑:朱婷劼 2019-08-15 09: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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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上海卫健委官网消息,8月12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文件首次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定义、诊疗范围、监管内容等问题。这一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何为互联网医院?

  该文件明确定义,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该文件对也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准入制度要求。互联网医院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并且依法需要办理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网络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同时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特别强调,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有那些诊疗范围?

  文件指出,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此外,文件还特别指出,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这五类服务:

  一是首诊患者诊疗服务;

  二是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

  三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

  四是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五是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文件明确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互联网医院在面对医疗风险控制与医疗纠纷处理时,应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等规定处理。而实体医疗机构或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另外,互联网医院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互联网诊疗服务需要,或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时,应立即停止服务,并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规定上报。

  文件还规定,在处方和药品管理方面,要求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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