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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2014年食用油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食药监总局 作者: 编辑:闵美颖 2015-05-13 09: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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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2014年食用油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食药监电〔2015〕5号
  
  2015年05月1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食用油质量安全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4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检查食用油生产经营单位1072790户次,责令整改11884户,取缔违法经营348户,立案查处食品违法案件1604件,移送司法机关10起,查扣不合格食用油118407公斤。其中,总局共抽检食用植物油8806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201批次,不合格样品检出率为2.3%。不合格项目主要是苯并[a]芘、酸值、黄曲霉毒素B1、过氧化值、极性组分、溶剂残留量等。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抽检食用植物油16271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362批次,不合格样品检出率为2.2%(不合格样品批次及企业名单另行公布)。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均在第一时间责令生产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召回下架、停产、整顿等措施进行了处置。
  
  总体上看,我国食用油质量状况较好。但少数生产经营食用植物油的企业存在掺杂使假、安全指标不合格的问题;一些食用油加工小作坊工艺设备简陋、卫生环境脏乱;有的企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不落实;农村集贸市场散装食用油经营户、小型餐饮服务企业违反索证索票和处置餐厨废弃物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监督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所有食用油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原料采购台账、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油来源可追、去向可查,并对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要针对少数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使用发霉变质的花生原料导致黄曲霉毒素B1超标;烘炒过程温度、时间控制不当导致苯并[a]芘超标;浸出溶剂去除不彻底,或者不按实际加工方式或等级标识导致溶剂残留量超标等问题,要督促其落实相关质量控制责任,确保生产经营的食用油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是落实属地日常监管责任。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用油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管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日常监管责任人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2015年,要继续做好食用油抽检监测,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2014年抽检出不合格样品的企业和小作坊,要全部进行定点抽检。要加大对中小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抽检频次。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时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是及时查办违法案件。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及时移交。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扩大违法案件线索来源,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五是加强督导检查。各地抽检情况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执法结果和案件查处结果,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对监管人员徇私枉法、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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