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玲报道 4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文件在2009 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旨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至此,该《办法》由“暂行”迈入“长效制度”阶段。
2009年,原卫生部等9部门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先后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对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促进了公立医院优先配备、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目录的结构趋于完整,剂型规格得到优化,并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与常见病、慢性病和重大疾病保障做到了很好衔接。
去年下半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多省市开展了基本药物目录实施评估调研,并征求了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2013年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调整和转变,对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减少了监察部,增设了总后勤部卫生部。除对相关单位名称和部分文字等进行修改外,文件的框架和基本内容未做改变。其中的修改有,一是针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的包括内容,《办法》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中药饮片。二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调出机制中,《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药品,要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